农业农村部大棚房最新政策(农业农村部 大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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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什么情况可以不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法律分析:大棚房不一定属于违建,需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刀切。所谓“大棚房”,顾名思义就是一些不法开发商把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塑料大棚进行包装后打着“私人农庄”、“田园别墅”、“农家院”的名义进行销售。想必大家以前也曾看到售价十几万元的农家院,这类房屋大多便是“大棚房”。

为何要拆除大棚房其实大棚房也就是我们经常看见的那种种植用的塑料薄膜所搭建的房子,这种房子如果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话国家不会采取拆除措施的。然而由于现在农村地区的旅游行业发展比较迅速,因此有些农户直接将这种大棚房改造成一些特 的餐馆,或者小吃店来供应游客的需求。

大棚房清理整治标准

1、不纳入清理整治类:农民自建自用房;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 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法律分析: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

3、《方案》要求,对包括以下三类问题的大棚房进行集中打击和清理整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4、大棚房有哪些整治方式?(一)拆除类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等娱乐休闲性盈利场所都要坚决拆除。

5、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以工商资金为重点,全面清理整治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农村耕地开发房地产,变相建房。整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和休闲度假设施。

6、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必须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折不扣地坚守“农地农用”原则。坚守“农地农用”原则,就要坚持农地农业用、农地农民用,这是落实中央土地管理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必然要求。

国家不允许农村建大棚了?又是谣传!打击的只是违法“大棚房”

1、被国家查处打击的并不是这种“大棚”,而是存在违法占地用地问题的“大棚房”。一字之差,用处和合法性截然不同。这个“大棚房”,指的是以农业大棚为名,占用农村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通俗来说就是在耕地上盖房子。它已经改变了耕地的农业用途和土地的状态及性质。

2、被国家查处打击的并不是这种大棚,而是存在违法占地用地问题的大棚房。一字之差,用处和合法性截然不同。这个大棚房,指的是以农业大棚为名,占用农村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通俗来说就是在耕地上盖房子。它已经改变了耕地的农业用途和土地的状态及性质。

3、可见,并不是不允许建造大棚,只是不允许建造以上图片中违规的三类大棚,想建造温室大棚的不用担心,该建造就建造,只要合规合法,都没有问题。同时,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指出要因地制宜发展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

农业大棚房整改政策

1、法律分析: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

2、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 电话及受理 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共它需要整治类型。以上整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管理。

3、坚守“农地农用”原则,就要坚持农地农业用、农地农民用,这是落实中央土地管理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必然要求。

4、《方案》要求,对包括以下三类问题的大棚房进行集中打击和清理整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此外,养殖用地新政策还包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用地归类于农业用地范畴,搭建用于养殖的建筑物并不算作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因此,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上进行养殖活动,不再需要按照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进行。

养殖用地的建设并非随意进行,必须符合环评设计要求,并且必须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可能会对环境及居民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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